苏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节约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 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节约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 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 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 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 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 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创新发 展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 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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