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南昌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

南昌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 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号) 文件精神,根据《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具体要 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由南昌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 第二条 到2024年,全市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建设 及管理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 推广机制;新增1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全市绿色建筑标 识项目超过35项;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 上。 第三条 2014年1月1日起下列建筑(区域)应按绿色 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 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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