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地方法规(3)条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4)条地方法规(9)条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地方法规(1)条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 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地方法规(1)条 关联法规: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 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地方法规(4)条 关联法规: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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