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
“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 费孝通先生于20世纪40年代写就的《乡土中国》一书,以其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概括和描述而闻名于世。在这本篇幅不长的著作中。费孝通先生以社会学的方法,剖析了传统中
“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 “费孝通先生于20世纪40年代写就的《乡土中国》一书,以其对传 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概括和描述而闻名于世。在这本篇幅不长的著作中。费 孝通先生以社会学的方法,剖析了传统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阐明了其“乡土 性”的特点,回答了“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 这一重大问题。他把中国广大农村基层社会概称为“乡土社会”,认为乡土社 会的特点是“富于地方性”,即“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 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彼此之 间都是熟人,信用的确立不必依靠对契约的重视。他们追求“无讼”,公共秩 序的维持勿需仰赖国家的法律,而是仅依靠“对传统规则的服膺”,即所谓 “礼治”。他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 国家权力所维护的原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 会是‘礼治’的社会。……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护,维护礼这 种规范的是传统。”可以说,“礼治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 会的高度概括。 费孝通先生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典表述,深刻地体现了中国基 层社会所特有的文化渊源和秩序传统,其学术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自从 他提出“礼治社会”这一概念以来,就一直被人不假思索地加以援用,以至人 们普遍都以为,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持是“唯礼无法之治”。以学术的 视野看,“礼治”与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关系,涉及礼与法、基层社会与国家 以及地方习惯法与国家法等诸多层面的关系问题,所谓“礼治”并不意味着完 全“无法”。如果我们不对这些关系问题加以厘清,对于“礼治社会”这一概 念的理解就很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前几年法学界出现的部分人士对于政府 “送法下乡”、“送法上门”等举措的质疑,从思想根源上说,就是因为认为 农村社会固有其“礼治”传统和秩序,所以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法治” 的名义进入乡土社会,非但可能收效甚微,还会因此而破坏乡村社会原有的公 共秩序。 一 人们对“礼治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的原因根源于对“礼”的错误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