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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 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 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 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 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房屋登记异议,排除登记 的公信力,排斥第三人的信赖,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异议登记并 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并与 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 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条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 力,世界各国民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登记对抗主义。认为不动产物登 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日本国采此立法例。二是登记要件主义。认 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 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三是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 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 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澳大利亚采取此种做法。四是登记公示 主义。即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合意 而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无需登记和交 付。如法国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明显本条取向第二种模 式,仍然偏重于国家干预管理的色彩。个人倾向对抗要件主义。关于不动产登记 的统一性规定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