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_0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办法(暂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办法(暂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 法》,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条件 1、采矿权人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承担单位,按照经批 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要求 完成全部(采矿权人可完成部分)恢复治理任务,经自验后方可申请 验收。 2、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应当提交矿山生态环 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报告。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基本情况、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范围、综合整治方案及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工程建设质量及矿山生态环境评价、资金使用情况、综合效益分析等, 并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图。 二、验收组织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验收,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验收,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安排。 三、验收依据及内容 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13 第页共页

腾讯文库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_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