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区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 区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 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暂行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 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 市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 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 (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 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二)在全国、全省及我市组织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 中,影响得分的; (三)在全国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全国文明 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影响得分的; (四)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