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与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与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与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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