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赣州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
赣州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定期监督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 《江西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期监督检验是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 当地产品情况和监督检查能力,对本辖区的重要产品制定《产品质 量定期监督检验受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受检产品目录》), 并依据《受检产品目录》,实施周期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监 控当地重要产品质量状况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定期监督检验工作,必须遵守 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定期监督检验工作,制定市级定期监督检验计划, 报省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省局委托的省级定期监督检验后处理 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局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在本 辖区范围内的实施和市局委托的市级定期监督检验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质检中心在市局的领导下,参与制定定期监督检验 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承担市局定期监督检验任务,县(市)质 检机构不承担市局定期监督检验任务。 第二章 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的制定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