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销售DAP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金额及会计处理
【IPO案例】出⼝销售DAP模式下收⼊确认时点、⾦额及会计处理版权声明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微信公众号:CHNCPAS,欢迎关注。会计雅苑转载之⽂章版权归原作者,本⽂由会计雅苑综合整理。问询内容
【IPO案例】出⼝销售DAP模式下收⼊确认时点、⾦额及会计处理 版权声明 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微信公众号:CHNCPAS,欢迎关注。 会计雅苑转载之⽂章版权归原作者,本⽂由会计雅苑综合整理。 问询内容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DAP模式确认原则下收⼊确认时点为货物送⾄境外⽬的地后,收⼊确认依据境 外物流收货信息。 请发⾏⼈说明DAP模式确认原则下确认收⼊的⾦额、相关运保费的⾦额、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询回复 1DAP 、模式下收⼊确认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DAP模式为“到货交付式”,由买⽅承担所有费⽤,即卖 ⽅承担全部费⽤(除了与进⼝清算有关的费⽤)以及货物运⾄指定⽬的地前所包含的全部风险。发⾏⼈ DAP模式下收⼊确认原则如下:货物满⾜交付条件,货物出⼝并办理出⼝报关⼿续,送⾄⽬的地后,确认 销售收⼊的实现。 1 ()收⼊确认时点 2020年1-6⽉ 发⾏⼈⾃2020年1⽉1⽇起执⾏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 收⼊准则),新收⼊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确认收⼊,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并从中获得⼏乎全部的经济利益。”DAP模式下, 发⾏⼈所售商品在运抵境外⽬的地之前,客户并未取得所购买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发⾏⼈在货物满⾜交付条件、 办理出⼝报关⼿续并送⾄⽬的地时作为收⼊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7-2019年度 2017-2019年度,发⾏⼈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06)》(以下简称原收⼊准则),原收⼊准 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