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四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四) (三)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想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 种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除了高档家俱、 家用电器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和外币;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 业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资金;有些家庭还有为私人收藏品的文物、古玩、名人 字画、珍品邮票和珍贵的文房四宝;以及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等等。由于夫妻财产客体上的 变化,仅依靠法定夫妻财产制已不足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 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难以裁决。 我国现有的约定财产制是任意性的约定,赋予了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但是,在我国 现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知识甚少的情况下,应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以便贯彻 执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 约定的时间。夫妻可以在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约定。 2. 约定的标的及内容。约定财产制的标的只能是夫妻财产,其范围为夫妻婚前财产及婚 后所得的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 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3. 约定的条件和形式。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平等、 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以 下要件: 1 ()约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