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异常运行管理制度制度

设备异常运行管理制度1. 范 围1.1 本制度规定了热电厂生产系统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时的处理原则1.2 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生产系统所有设备以及与此有关运行、检修维护与设备管理人员。2. 设备异常

设备异常运行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热电厂生产系统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时的处理原则 1.2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生产系统所有设备以及与此有关运行、检修维护与设备管理人员。 2.设备异常运行管理 2.1设备异常定义:设备运行参数因设备出现异常运行而偏离运行限额(上、下值)或者停 运等状况。设备偏离运行限额又分为设备超正常运行动态限额、超高(低)报警限额或超紧 急停运限额三种情况。设备异常运行的性质、后果若符合有关事故认定的条款时,即定性为 事故。 2.2设备异常运行处理原则 2.2.1当设备发生异常时,运行人员应遵循“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保厂用”的处理原 则。 2.2.2异常处理时,根据设备的调度管辖权来明确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下 一级岗位服从上一级岗位的原则。 2.2.3生产事故处理应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当班值长是当值的事故或异常处理指挥者,所 有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值长的命令。 2.2.4当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值长应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查出原因并制订临时反事故 措施,当本值人员无法消除时,应及时召集运行专工、设备部专工及其它检修人员到现场协 助处理;当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应及时组织紧急抢修,如因设备缺陷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或出 力,必须立即报告省调和厂领导。值长应针对当班时的特殊情况(如设备缺陷及异常、气象 变化)相应地调整运行工况,布置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想。 2.2.5当发生事故时,值长应亲临现场或在最能够发挥事故处理指挥作用的地方进行事故处 理的指挥,力求把事故的范围和损失降到最低的程度,同时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召集运行 专工、设备部专工、检修人员或职能部门人员到现场协助事故处理。 2.2.6处理事故时,对电网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均应征得调度员同意或按照调度员的命令执 行。并将事故处理进展情况、事故原因等及时汇报给值班调度员。 2.3设备异常运行汇报程序及处理要求 2.3.1发生设备运行参数超正常运行动态限额时,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值长和机组长,机组长 组织人员收集原始资料进行分析,值长应根据初步分析结果及对机组的影响程度作出合理的 控制要求,并决定是否需要组织检修人员到场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2.3.2发生设备运行参数达高、低报警限额或辅助设备异常停运等情况时,机组长应组织各 相应岗位运行人员立即投入应急处理,并汇报值长,值长应根据异常情况作必要的指示,并 根据对机组的影响程度等决定是否需要汇报上级领导和调度员以及是否需要组织有关技术 人员、检修人员到场协助进行分析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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