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 刘 辉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肖立志,总经理。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62号。负责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