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  刘  辉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肖立志,总经理。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62号。负责

腾讯文库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