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
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
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 201635 采〔〕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2018123 (川财采〔〕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 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 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融资优惠 第五条(融资方式) 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 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 第六条(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第七条(融资利率) 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融资利率上 30% 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第八条(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第九条(融资效率) 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 5 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