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制度

卫生行政处分制度 重大卫生行政处分负责人集体讨论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

卫生行政处分制度 重大卫生行政处分负责人集体讨论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 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分 案件,由主管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的制度。凡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分案件的适用 本制度。 2、重大行政处分案件包括: 2.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罚款; 2.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2.3处以撤消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2.4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2.5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2.6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分案件。 3、重大行政处分案件集体讨论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的 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有:局长、主管局长、卫生监督与疾 病预防控制科负责人、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或主管所长及案件承办人 员。疑难案件的处理,可邀请有关律师、专家共同讨论。卫生监督 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并形成讨论纪要列入案 卷内容。 4、属于重大行政处分案件的,执法科室、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在调查 终结后3日内,将案卷交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由卫生监督 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具体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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