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金华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更好地促进我市专利技术产业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金华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更好地促进我市专利技术产业化,拓宽企业融资 渠道,根据《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华市实 际,制定《金华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 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 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原则。 第五条 人民银行、科技和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为专利 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若一项专利有两个及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 则借款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七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的有效专利; (二)专利权法定剩余有效期限不低于5年,并按时缴纳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