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护制度
绿化管护制度第一条 集镇各类绿地和树木都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任何农户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占用绿地。 第二条 树木和绿地由权属单位进行管理,树木的权属和收益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国
绿化管护制度 第一条集镇各类绿地和树木都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任 何农户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占用绿地。 第二条树木和绿地由权属单位进行管理,树木的权属 和收益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国家投资或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化及风景名胜区 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有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 归单位所有。 (三)城镇居民自己庭院或宅基地内自行种植和管护的 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条严禁擅自砍伐村庄绿化树木和折枝剥皮等危害 树木的行为,严禁擅自采摘花果、损坏草坪、绿禽,严禁破 坏绿化设施。 第四条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及设 施的,建设单位应与经营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村镇建设 服务中心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占用绿 地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移植、修剪名树、古树的,由城建部门审核后报 乡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