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标准
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第四稿)2022年7月15-17日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 疾病的医源性传播,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第
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 (第四稿年月日会议修改 )2022715-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 疾病的 医源性传播,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 第二条 本规合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县与县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重复使用并需 要清洗 消毒、灭菌的诊疗器械、器具、物品集中由消毒供应中心处 理和供应。鼓励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附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 应服务。医疗机构的消毒 供应中心为其它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 务,必须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批准。 第四 条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建设应当与其规模、任务和发 展规划相适应,将消毒供应工作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 部份,保 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 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消毒工作必须符合《医院感染 管理办 法》与《消毒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凡需要消毒、灭菌的 诊疗器械、器具 和物品必须先清洗再消毒或者灭菌。特殊感染性疾 病(破伤风、碳疽、肮毒 体等)污染的器械应执行专门的操作规程 和处理流程。 第六条 县与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中心必须达到本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