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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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2000-3-22 颁布日期: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 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 () 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 1 、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 2 、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 34 、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招标人违反开标、 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 5 、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6 、对标底价格质疑的; 7 、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行为。 第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和 ()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 有关机关不予受理。第七条异议提出时限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 其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 24 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小时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可不予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 关系人提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8 第八条对异议的答复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小时 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第九条对异议答复不服的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服 24 时,应在收到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小时内按本办法的规定投诉。 24 第十条投诉提出时限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小时内, 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并同时送招标人。超过上述时限, 提交的书面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受理处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应尽快确定是否受理, 245 确定受理后应在小时内通知有关单位,招标工作暂停,并在个工作日内核实,征得同 级监察机关同意,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二条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复审申请投诉人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 24 书面结论的小时内,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同时送招标人。 第十三条对复审申请的处理投诉人的复审申请受理后,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