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一、职业名称民航安全检查员。二、职业定义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用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三、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
国家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 一、职业名称 民航安全检查员。 二、职业定义 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用品,以及空 运货物、邮件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 三、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五级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 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三 级)、二级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四、职业环境 市内,常温。 五、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将强的表达能力和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良好的空间感、形体知觉、嗅觉;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 在5.0以上;男性身高在1.65m以上,女性身高在1.60m以上;无犯罪和不良记 录。 六、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七、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五级民航 安全检查员不少于300标准学时;四级民航安全检查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三 级民航安全检查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二级民航安全检查员不少于120标准学 时。 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系统的安全检查知识、一定的实 际工作经验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级 别:培训四级、五级民航安全检查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 证书并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5年以上;培训三级民航安全检查员的教师应具有 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 作10年以上;培训二级民航安全检查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2 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