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务合作企业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中期报告

论我国劳务合作企业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中期报告本报告旨在对我国劳务合作企业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对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提出建议。一、我国劳务合作企业的民事法律责任1.合同责任

论我国劳务合作企业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中期报告 本报告旨在对我国劳务合作企业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和分析, 并对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提出建议。 一、我国劳务合作企业的民事法律责任 1. 合同责任:劳务合作企业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基于签订 劳务合作协议所形成的,因此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履行自己在协议中的承 诺和义务,如提供用工单位需要的人员、保证其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 等。若劳务合作企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劳务合作企业在人员招募和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各 种侵害用工人员的权益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如造成用工人 员的损失,劳务合作企业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劳动关系责任:对于被劳务合作企业调配的用工人员,其与用人 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属于非直接雇佣关系,但应承担相应的劳动关系责 任,如保证用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1. 合同缺乏明确性:当前劳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存在较大的灵活性, 缺乏具体的约束力和明确性,容易导致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如招募不符 合条件的用工人员、违规收取中介费等。 2. 管理缺乏规范性:部分劳务合作企业的管理手段不够规范,导致 一些侵害用工人员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惩处。 3. 劳动关系认定难度大:当前对于劳务合作企业与用工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难以界定双方责任范围。 三、建议 1. 加强合同约束力:制定和完善劳务合作协议,使其具有明确的约 束力和规范性,对于一些不合法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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