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规定
吉林市规划建筑设计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
吉林市规划建筑设计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 定。 适用范围 在吉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 标准在《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未明确之处均按本规定执行。 实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详细规划6个月内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律按 本规定重新设计。 第二章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建设用地面积是城市规划 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 积。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 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 物、安臵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公用、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 用地。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