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债权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债权制度        lZ301034  lZ30l034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根据《比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债权制度 lZ301034 lZ30l034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根据《比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 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 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 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 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 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 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 理之债。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 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 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 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 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最常见到的 债就是合同之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债、侵权行为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 承担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 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 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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