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XX市生态文明城市 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 源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 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XX 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度,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根据《党政领导 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党政领导干 XX 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 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XX 第二条 , 【责任界定】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指 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过程中,违 反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 XX 求以及决策部署,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 破坏所应承担的党内责任和政纪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区党委(含新区 党工委,下同)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街道党工委和办 事处领导成员;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 人员;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责任划分】区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对本 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 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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