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章制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 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 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 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 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 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 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 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 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 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 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