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样本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如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进居住环境,对居住房屋进行修饰解决建 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涉及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她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她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 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必要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构造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 电、燃气、环保等关于规定和原则。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 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