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over
附件1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第一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明显处所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医疗机构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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