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一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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