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的管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有效进行,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进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的管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有 效进行,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医学诊 断、治疗及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 放射诊疗活动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诊断 治疗等。 第二章 放射诊疗机构 第四条 放射诊疗机构是指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科 研机构等。 第五条 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能够满足放射诊疗的需 求; (二)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 动; (三)有符合安全规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和质控制体系; (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 放射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申 报、审批、备案等程序,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1 页共 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