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 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保障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促

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 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保障 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医养结合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医养结合服务、发展及 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养结合,是指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满 足老 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的供给方式(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 民政 府应当建立医养结合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医养结 合发展 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 引导力度, 推动医养结合供给方式创新,促进医养结合健康有序 发展。 第四条【机构职责】省、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民 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督管理。 医养结合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和鉴定,按照规定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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