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公诉意见书

抢夺罪公诉意见书【篇一:公诉意见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案由:抢夺起诉书号: 01 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抢夺罪公诉意见书 【篇一:公诉意见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 案由:抢夺 起诉书号:号 01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 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 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 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年月 2002222 日晚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元西门子 231080l3508 型手机。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 200222224 小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 物品估价元。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 4145 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 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条。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 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 是: 1.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 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 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 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 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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