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 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 (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 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坐落:□;楼房为室 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 □;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 土暖气□;热水器□;□;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 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 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乙 方还应提供以下效劳: 第二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陪 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本钱费,每次不 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 甲方有权回绝支付看房本钱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 格证明;(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 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展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