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 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 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 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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