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 合我省的实际状况,制订本规定。 其次条保安服务收费是指供应有偿平安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 目标平安的保安服务公司向托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 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依据供应的平安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 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 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利润率一般不宜超 过10%。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供应的平安防范服务: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平安守护、 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珍贵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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