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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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10604(颁布时间) 19910604(实施时间) 19950926(失效时间) 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文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规则 第三章住宅用房的安置和补偿 第四章拆迁非居住用房的安置和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 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城市建设拆迁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 其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 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 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 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限期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部门), 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拆迁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郊各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市郊 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