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敲诈勒索罪——以权利行使为视角的中期报告

论敲诈勒索罪——以权利行使为视角的中期报告本文将围绕敲诈勒索罪这一犯罪行为,从权利行使的视角入手,探讨其一些基本问题。一、敲诈勒索罪的立法历程敲诈勒索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由来已久,早在清代《大清律》中就有

—— 论敲诈勒索罪以权利行使为视角的中期报告 本文将围绕敲诈勒索罪这一犯罪行为,从权利行使的视角入手,探 讨其一些基本问题。 一、敲诈勒索罪的立法历程 敲诈勒索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由来已久,早在清代《大清律》中就有 相关规定。20世纪50年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我 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定义。此后,多次对敲诈勒索罪 进行修订和修改,使其内容更加完善和细化。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删除了以情节轻微罚款为主的处罚,将刑罚幅度从最高七年提高至十 年,并增加了以职务便利敲诈勒索罪,扩大了罪行的适用范围。 二、敲诈勒索行为的实质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讹诈他人财物或者以其 他方法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从实质上看,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侵占 犯罪,犯罪的实质在于非法获取财物。 然而,敲诈勒索罪并非是一种简单的侵占行为,它还涉及到权利和 权力的问题。敲诈勒索罪行的本质在于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财产 权,其实质是以权利行使为震慑手段,使得受害人不得不屈从于犯罪者 的要求。因此,敲诈勒索罪具有强烈的权利性质,不仅涉及到财产权的 问题,还牵扯到其他的权利和利益。 三、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 权利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概念,具有多元化和多样性。然而,在现实 生活中,权利行使不规范和失范现象较为普遍,这种失范往往会导致权 利的滥用,最终演变为恶意侵犯他人的利益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权 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密切了。 权利行使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它具有矛盾性和多变性。在实际 过程中,一些人往往通过行使权利来实现独到利益和不公正的目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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