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 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试行 )》、《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 行) 》,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 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 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 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 培训计划 (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 支渠道等 ),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 (党委 )会议批 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 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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