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提高工程担保服务水平,促进工程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提高工程担保服务水平,促进 工程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建设工程 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建设 与管理局委托作为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担保 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参照 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专 业担保公司” ),是指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 注册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完成工程发包程序后,应 当办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 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公司,均应严格依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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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提高工程担保服务水平,促进工程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作为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担保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参照本操作规程。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担保机构。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完成工程发包程序后,应当办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公司,均应严格依照1
本操作规程的各项要求实施、办理工程担保业务,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各种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二章担保机构行为准则第七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第八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书》的规定,自觉做好工程担保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工作,不得有少缴、不缴、私自挪用、延期返还工程担保保证金的行为。第九条在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厦建建[2008]51号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统一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及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第十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均应遵守《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监督小组的监督。第十一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从业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三)不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在职人员;(四)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五)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六)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以恶意压低担保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七)不恶意串通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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