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定义】交通抢险工程是指地震、暴雨、台风、事
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工作, 根据《深圳市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交通抢险工程是指地震、暴雨、台风、 事故、等外部力量造成的设施破坏,影响交通运行和市民出 行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紧急处理的桥梁、挡墙、护坡、 路基、路面及公交停靠站等附属设施的工程。 交通抢险分为临时排险和消除隐患两个阶段。临时排险 是指发生上述突发灾害事件后,采取临时措施,消除直接危 险,恢复道路交通。消除隐患是指在临时排险后,采取加固、 改造等措施,永久消除安全隐患,恢复或提高原有功能。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我市管养范围内桥梁、挡墙、 护坡、路基、路面及附属设施因突发灾害事件引发的交通抢 险工程适用本细则。 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交通抢险工程纳入道路小修 保养工作范围,所需经费由设施处、各交通运输局在小修计 划资金额度内安排使用,并按照道路小修作业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条【认定内容】交通抢险工程的内容、分级根据 《深圳市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情况 不能认定为交通抢险工程: (一) 不得以社会投诉较多为由认定为交通抢险工程。 (二) 虽然个别道路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相关 安全隐患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事项,不得认定为交通抢 险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