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足与完善摘 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上的进步,但对于这一新的制度构件上存在着多重不足,实践之中关于本制度的开展理解也各不相同,本文对于刚刚起步的我国民事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上的进步,但 对于这一新的制度构件上存在着多重不足,实践之中关于本制度的开展理解也 各不相同,本文对于刚刚起步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不足 和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 第三人 救济 再审 作者简介:张晗,河南师范大学民商法专业学生。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并存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的其他救济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将第三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来理解,两类第三人基本都有自身的救济途径。有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拥有独立的请求权,那么他既可以选择在诉讼中参 与进去,在诉讼终结后法律文书生效,他也可以选择另行提起诉讼。无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在未被裁判承担民事责任时不符合启动本制度的资格,在其被裁 判承担民事责任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如果 是在诉讼终结法律文书生效后才发现才会启动本诉讼制度。这种情形出现的概 率也较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未参加诉讼,还被作为民事责任承担主 体,其可以主张缺席审判的事由提起再审进行救济。 所以,第三人存在第三人 撤销之诉之外的救济方式。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进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状 下,有必要区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等制度之间的关 系,使得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定位更加明晰。 (二)多种救济方式的启动顺序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的一种特殊类型,是立法对第三人通过再审救 济自身权益的明确化。但是,在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再审是对生效判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中十三项再审事由时进行一种事后救济性诉讼。 前诉讼在存在错误的情况下,通过再审之诉也可以进行救济,但是为了避免第 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冲突,在同一时间内二者不能同时进行,如果第三 人选择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形式进行救济,之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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