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新版本

关于《山东省平安消费条例》新版本 关于《山东省平安消费条例》新版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消费工作,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

关于《山东省平安消费条例》新版本 关于《山东省平安消费条例》新版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消费工作,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 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消费以及相关监 视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平安消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源头防范,坚 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平安消费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 业务必须管平安、管消费经营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指导,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消费规划并组织施行,明确部门平 安消费工作职责,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 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平 安消费监视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工作的监视检 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 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 平安消费措施,推进平安社区建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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