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3)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3)   第十六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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