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3)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3) 第十六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