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运行与启示——域外监察专员制度与中国

价值、运行与启示——域外监察专员制度与中国Ombudsman通常翻译为“监察专员”或“申诉专员”。国际监察专员协会(InternationalOmbudsman Institute)给Ombudsma

价值、运行与启示——域外监察专员制 度与中国 Ombudsman通常翻译为“监察专员”或“申诉专员”。国际监察专员 协会(InternationalOmbudsman Institute)给Ombudsman的定义是 “由宪法规定的独立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并且不受任何党派政治影响 的公共官员。监察专员负责处理公众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 的申诉,享有调查、报告以及对个案处理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建议权, 其权威和影响来自于他是由国家主要的机构,通常是议会或者政府首 脑任命并直接向这些机构汇报工作…。1809年Ombudsman制度发源 于瑞典。一百多年以后,芬兰(1919年)、丹麦(1953年)、挪威 (1962年)纷纷建立了各自的监察专员制度。随后,该制度不再囿 于斯堪的纳维亚地区而纷纷为世界其他国家借鉴与效仿。新西兰于 1962年建立了英语系国家中第一个监察专员制度。接着英国、澳大 利亚、加拿大、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等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 加入到这个潮流之中。亚洲国家也不例外,韩国、日本、菲律宾、巴 基斯坦、伊朗等国家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监察专员制度。目前,在老 国家与新国家,富国与穷国,小国与大国,资本主义经济国家和社会 主义经济国家,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民政国家和军政国家,强 行政法体系的国家和弱行政法体系的国家,总统制国家和内阁制国 家,立法者具有和不具有调查选民生活环境的政治职责的国家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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