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久安儒家的治道古代文学论文
“长治久安”:儒家的治道_古代文学论文 摘要: “大同”和“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 法律 理想,但现实社会中的儒学,却不能绝对排斥法律刑罚的作用,“宽猛相济”代表了儒家对待德礼和政刑的立场。以德治、
“长治久安”:儒家的治道_古代文学论文 摘要: “大同”和“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 法律 理想,但现实社会中的 儒学,却不能绝对排斥法律刑罚的作用,“宽猛相济”代表了儒家对待德礼和 政刑的立场。以德治、礼治、人治所构成的儒家治道成为 中国 传统文化的骨 干,也是历代王朝实现长治久安理想的基础和关键。 关键词: 儒家;法律理想;长治久安;治道 儒家学说能够脱颖于春秋战国时的百家学说,而成为其后封建社会的官 学,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其有高远的理想,它是追求 长治久安的。 一、 “大同”和“无讼”——儒家的法律理想 孔子作春秋便是要拨乱世而反之正。乱便意味着秩序的丧失,这在儒家看 来是最糟糕的事情。儒家的理想乃是要建立各种关系和谐而不紊乱的“大同社 会”。《礼记·礼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 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 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在儒家这个理想的大同社会中,没有法律刑罚的地位。因为他们认为长治 久安的社会应当是和谐的,而法律刑罚本身就是对和谐的破坏。所以虽然不得 已而用之,但最终是要将其废除的,或者是置而不用,这便反映为儒家的“无 讼”理想。孔子的话传诵千古,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1]焦循在《使无讼解》一文中说:“致知在格物,格物者旁通情也,情与情相 通,则自不争,所以使无讼者,在此而已。听讼者以法,法愈密而争愈起,理 愈明而讼愈繁。……天下人皆能挈矩,皆能恕,尚何讼之有?” 今人多对此种思想深致不满,认为这妨碍了中国法律和社会的进步。但这 实在是脱离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定情境而以西方法律理论对其进行衡量得出的片 面结论。本文认为,“无讼”、“息讼”的思想或者理想对中国传统社会的长 期稳定是起了重要的正面作用的。首先,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 除极少数人外,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流动性很小,所相与往还的人基本是固定 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情”的价值很多时候是超过“是非曲 直”的“理”的。争讼于官府,可能赢得了“理”,却往往失掉了乡党邻里的 “情”,而“情”的丧失则意味着对某种既存的和谐秩序的破坏。中国 历史 上因争讼而导致宗族间数代仇恨不休的例子并不少见,所以传统社会的官府调 解很盛行,即使审判,也往往屈“理”伸“情”,不是古人糊涂得竟然不想分 辨是非,而是正如焦循所说的,他们认为“情与情相通,则自不争”,这是 “无讼”理想的心 理学 基础。人与人的情是传统的伦理社会赖以维持的基 础,相比于是非之“理”,“情”是更为根本性的价值,所以对情的维护正是 为了使得既有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其次,“无讼”理想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贯彻 使中国传统法律严而不苛。 “追求‘无讼’,必然会提倡忍让、自律。孔子强 调‘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目的是告诫为政者即使在不得已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