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vlAAA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
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贾汪区~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全市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 责本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物价、审计、监察、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配 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本市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 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基金及附加费,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及时足 额地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 收费标准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凡需要新增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再报省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