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98]第213号文(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98213 建住房[]第号文 19981216199911 (建设部、财政部年月日颁发,自年月日起开始实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9823 的通知》(国发[]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 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 “” 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 -- E 房地产网倍讯易 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 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 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 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 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987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号),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2—3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 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 、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3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