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听证制度

信访听证制度 [信访听证制度]为了有效监督各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攸县信访事项

信访听证制度 [] 信访听证制度为了有效监督各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 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攸 县信访事项听证制度》,信访听证制度。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以公 开听证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的秩序。 一、举行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1; 、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 、谁主管、谁负责 4; 、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5 、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听证受理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 其上一组成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1;2;3 听证受理形式:、本级受理听证、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上 ;4;5 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其他形式受理听 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1; 、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2 、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的复查处 ; 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3 、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 ; 用政策、法律法规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4; 、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5 、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 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7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受理机关同意后,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 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0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书面申请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 7 的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 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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