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不依法提供账簿[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纳税人不依法提供账簿关于纳税人不依法提供账簿、凭证接受税务检查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随着依法治税的深入推进,反偷骗税的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反偷骗税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但近年
第一篇:关于纳税人不依法提供账簿 关于纳税人不依法提供账簿、凭证接受税务检查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随着依法治税的深入推进,反偷骗税的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反偷骗税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法治 环境明显改善。但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和发票协查时经常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某些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为了逃避检查,以办公室装修装潢或搬迁、会计人员更换、库房保管不当,甚至不知所以然的 种种借口,声称有关账簿、凭证找不到,以此软拒绝税务检查。而当税务机关要求其出具帐簿、凭证无法 查找的书面证明时,却又坚持不肯出具,表示愿意继续查找,大有软拖到底的势头。面对这种情况,税务 机关往往显得束手无策、无可奈何,即便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部门在调查取证和刑事认定时也存在很 大难度,致使给某些纳税人偷骗税以可乘之机。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 一、关于纳税人不依法提供账簿、凭证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法律分析 依法保管有关账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检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 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 报表和有关资料。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会计法》也有相关条款,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 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纳税人如以账簿、凭证找不到为理由,不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应依法受到相应处罚。《税 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 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 可以看出,对纳税人依法保管和提供帐簿、凭证、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法律要求和处罚标准一目了然, 《税收征管法》还对隐匿帐簿、凭证而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作了偷税定性,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标准,《刑 法修正案》则对隐匿帐簿、凭证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行为明确了刑事处罚的尺度。但是在对违法行为的具 体处理时,有关法律条款却并不能完全应用到位。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不依法提供帐簿、凭证的具体行为,税务机关除可按帐 簿、凭证保管、按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的有关条款处罚外,对最具关键性的偷税定性和处罚的实施却比较难 到位。因为,如果纳税人声称帐簿、凭证暂时无法找到而拒不提供时,税务机关除被动等待外,既不能实 地搜查,也难采取其他有效手段取证,于是无法了解纳税人日常经营的相关会计信息,也就无从确定其是 否存在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况,更无法量化偷税数额,并据以处罚。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久拖不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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