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车辆交通平安检查制度 安徽省道路交通平安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

车辆交通平安检查制度 安徽省道路交通平安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平 安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管 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 规定有关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以下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平安状况,控制电动自行 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 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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