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乘机身份证明管理规定(精)(精选)[修改版]

第一篇:临时乘机身份证明管理规定(精)(精选)临时乘机身份证明管理规定 根据民航总局有关规定,为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为下列人员办理乘机证明: 1、仅持有身份证复印、传真件的;

() 第一篇:临时乘机身份证明管理规定精(精选) 临时乘机身份证明管理规定 根据民航总局有关规定,为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为下列人员办理乘机证明: 1 、仅持有身份证复印、传真件的; 2 、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3 、持过期护照的; 4 、港、澳、台及外国人员丢失护照等身份证件的。 二、对仅持有各类介绍信和证明,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方可办理: 1 、介绍信系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 2 、有办证人员身份情况说明; 3 、附有办证人员近期免冠照片且加盖有公安机关行政印章; 三、持有过期身份证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予以办理: 1 、临时身份证过期在三个月以内,并持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户口本、户籍证明等); 2 、身份证过期时间在一年以内,并持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户口本、户籍证明等); 四、仅持有工作证、驾驶证、暂住证、结婚证、学历文凭证、技术资格证、户口本(无照片)等证件 的,不予办理乘机证件。有上述证件之一且有下列证明之一的,经核对印证身份后,可予以办理: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无照片的户籍证明; 3 、办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的传真件。 4 、持有身份证丢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的。 五、可直接乘机的有效证件 1 、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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